张家姐 (西南科技大学)
近日,云南昭通一学校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视频中,只因学生在课堂打瞌睡,一名男性教师便多次用手大力拽学生的头发,将学生揪到地上猛踹。5月22日,涉事学校所在地鲁甸县官方发布通报回应称,视频内容属实,给予涉事教师马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教师岗位。(5月22日 《扬子晚报》)
事情一经爆出,便引发了舆论热议,“太野蛮了,孩子也有尊严,这该给孩子造成多大的阴影”“这完全没有老师的样子了,自己应该也有孩子呀,下得去手”“这种没有师德的老师,必须清出教师队伍”……将心比心,如果自己的孩子遭受老师如此野蛮的惩罚,我们的内心会有多么难受?难以想象,这个班级里是否还有其他学生也经历过视频中学生相同的遭遇?
固然,教育孩子需要适当的惩戒措施,但仅仅因为学生上课睡觉,就对学生拳打脚踢,实在过于简单粗暴。老人常说“不打不成器”,适当的惩戒措施可以让孩子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帮助孩子更好成长。但视频中的教师显然没有把握“适当”的度。学生上课睡觉,教师当然可以叫醒学生,用理性的态度对学生提出批评。但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殴打学生,这不仅造成了学生身体上的疼痛,也会使学生难堪,让学生的心理产生阴影。
殴打学生的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危害,也为我国法律所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教师法》也明确指出,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并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该教师所在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事实上,我们一直强调素质教育,摒弃“体罚”式的教育方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社会中教师殴打学生的事情却并不少见。2021年5月31日,仅仅因为部分学生未按要求到器材室拿器材,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教师邵某某便用笤帚杆抽打学生臀部、腿部,造成多名学生皮外伤。2021年10月,山东化工技师学院内,一名老师对着一名身穿校服的学生拳打脚踢,打耳光、踢大腿等动作频出。
这些都不禁让人思考,为何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体罚学生的现象仍频繁上演?在笔者看来,除了教师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法制观念的淡薄外,主要在于部分教师没有厘清体罚与惩戒的界限。惩戒,本质上是出于对学生的爱,想要学生成长得更好;而体罚则是一种暴力行为,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当“惩戒”变成了“体罚”,教师的行为就不再是教育学生这么简单了,而是违反法律的施暴行为。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了教育学生,教育工作者可以合理恰当地惩罚学生,但不能借着教育孩子的由头施暴。教育工作者应该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能滥用教育惩戒权。如此,教育工作者才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赢得学生和家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