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也是劳动者,权益不能“缺斤少两”-米乐体育官方下载

丁家发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7月7日《工人日报》)

暑假时间较长,不少在校大学生选择打暑假工,一来提前走进社会,能够锻炼自己的能力,二来可以赚取部分学费、生活费,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与暑假工签订相关协议,仅是把暑假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对其权益经常“缺斤少两”。暑假工莫沦为监管盲区,整治暑假工权益“缺斤少两”乱象,必须用法治“校秤”,加强暑假工劳动权益的监管,以充分保障暑假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明确,暑期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暑期工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还是把暑期工当作一名学生看待,劳动报酬能少给便少给,完全将暑期工作为短期的廉价劳动力,于是肆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实,暑假工是学生,但同样也是一名劳动者。尽管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当属于短期劳务行为,实质上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了雇佣关系,同样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暑期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就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标准和方式、劳务范围等进行必要的约定,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而难以维权。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任何协议,则可以通过考勤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受伤,或因劳务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用人单位不能把暑期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应当善待暑假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暑假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劳务纠纷。同时,大学生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缺斤少两”时,敢于用法治“校秤”,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暑假工处于监管盲区,也是导致其权益“缺斤少两”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保护暑假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暑假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将暑期工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内,消除监管的盲区,不仅要规范用人单位使用暑期工的行为,对劳务侵权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还应当畅通维权的渠道,支持和帮助暑期工依法维权。这样,在法治公平、公正的“校秤”下,用人单位便不敢再对暑假工权益“缺斤少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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