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湖南工业大学)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原则等。
在过去的一年,网络暴力无疑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刘学州事件、红发女生被网暴致抑郁自杀事件等一系列与网络暴力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悲剧,不断凝聚起反对网络暴力的合意,有关部门也先后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网络暴力这颗“毒瘤”必除不可!
紧接着,便是各大媒体或自媒体各种各样的“反网络暴力”宣传,“随便说两句风凉话也可能是网络暴力”“依法惩治网络暴力不容‘法不责众’”……值得思考的是,自“武汉校园内被撞身亡的学生母亲坠楼”事件后,铺天盖地般的反网络暴力宣传,真的让我们离网络暴力越来越远?还是无意中在和“恶魔”做交易?
看两件近日的小事。一是,一考研名师因为所出的教材存在大量的事实性错误,而引发了广大学子的不满,不少考研学生将这种不满表达在微博以及这位老师的个人账号评论区;另一边,运动员吴艳妮因为抢跑,在10月1日亚运会的百米女栏决赛中,被取消成绩,因为赛场上的判罚争议,其表现也引来不少人的非议。
但值得关注的是,两则事件所引发的舆论中都存在着一种言论:“可能有些人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网络暴力了吧。”网络暴力?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不能表达不满?作为公众,不能对公众人物发表有事实基础的意见?网络暴力张口就来,让人一脸迷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第十条提出,要“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是的,铺天盖地的反网络暴力宣传来了又去,我们离网络暴力很远又很近。“远”是在于,网络暴力这几个字,虽然耳朵都要听出茧子了,但依旧不清楚其内涵与外延,以至于我们对其把握不准,还常常损害正当的言论自由;“近”是在于,在对网络暴力把握不精准的条件下,我们常常也化身“魔鬼”,在道德霸权和话语霸权之下,行使着我们所严厉反对的网络暴力。
一个突出表现是将“网络暴力”标签化,在未能区分网暴言论与非理性言论的基础上,通过给一些新闻事件打上“网络暴力”的标签,形成某种道义支撑下的“话语霸权”。
以“武汉校园内被撞身亡的学生母亲坠楼”事件为例,在公安机关等官方机构尚未通报该事件明确调查结论、没有证据显示该母亲因网络暴力而坠楼的情况下,不少专业媒体及自媒体已将此事件的归因与网络暴力完全挂钩,并进一步跳跃,直接开始了对网络暴力的反思。尽管那些非理性言论看上去很刺眼,但至少在当时,并不代表这就是当事人坠楼的真正原因。
然而,一旦将该事件贴上网络暴力的标签后,就容易限制多数公众的思考,忽略了影响该母亲坠楼的其他因素,如儿子的意外离去造成的且未得到及时干预的心理创伤、为已故儿子维权但未得到妥善解决等,由此掩盖了事件背后的多层次成因,以及更深层社会背景。
另一个突出表现,是公众对一个事件是否是“网络暴力”的判断,随事件主体的道德正当性而变化。在高考期间爆红网络的国企领导“牵手门”事件中,就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出轨的道德失范行为在先,因此广大网友在各种桃色想象、人肉搜索中狂欢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正当。殊不知自己的行为,与自己在“武汉校园内被撞身亡的学生母亲坠楼”事件中斥责的网暴者,并没有什么两样,唯一区别或许就是牵手门的当事人经受住了网络舆论,没有一跃而下罢了。
两种表现都表明,我们社会对于“网络暴力”的认识依旧十分表面,其依旧是“熟悉的陌生人”。引人思考的是,网络暴力屡禁不绝,虽然一定程度是因为网络内存在着网络暴力的基因,但或也与各种对于网暴的错误宣传不无关系,在这种宣传下,我们尚不能完成反对网络暴力的第一步——准确认识网络暴力。
在模糊认知下,也让合理的言论自由受到威胁,但要知道,反网络暴力与保护群众的言论自由,并非对立之矛盾;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网络暴力的把握不精准,则让“网络暴力”的概念更加模糊,也导致大众情绪被过度渲染,影响公众对事件的准确认识、深入思考。
固然,无论是学界、还是法律业界,都还未能对一个可适用、可量化、可界定的“网络暴力”概念达成共识。但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比起按照言说者的主观恶意和受害者的主观感受来界定网络暴力,通过理性的讨论达成对于网络暴力的共识无疑是更好的办法。反对、打击各种对网络暴力概念的错误、泛化解读,或许就是第一步,也是迫切需要迈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