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钟的
近日,据当地居民爆料,在河北邯郸永年区有很多道路清扫车、垃圾清运车、路面洒水车在未悬挂号牌的情况下在路上行驶作业。经媒体调查核实,确实有不少是无牌上路。当地交警部门回应称,就此问题向政府反映过,并向城管部门发函,但没有得到具体回应。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即便是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也要取得临时牌证,这是众所周知的交规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还可以对驾驶人处以罚款等处罚。
虽然清扫车、洒水车在进行作业时,依法拥有特殊的通行权,比如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它们依然不能免去悬挂号牌的义务。号牌是确定车辆登记信息的主要方式,比如,当车辆因违法被抓拍时,需要识别号牌来确认车主,从而通知当事司机接受处罚。如果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就有可能逃脱法律责任。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车辆,城管车辆上路不悬挂号牌,无疑是知法违法。明明接到了交警的发函,依旧我行我素,是不是有一种特权思维在作祟?这些城管车辆不悬挂号牌,作出了恶劣的示范,如果有更多公共部门的车辆实施效仿,岂不是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更多隐患?无论如何,对交通安全法规的遵守,不能变成谁权大谁就能违法的事。
公共部门不带头守法,也可能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任。特种车辆因为特殊的功能,为了工作的方便,享有与普通车辆不同的通行权,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拥有“特权”。该遵守的交规,特种车辆理应严格遵守。故意不悬挂号牌,像“特权车”一样招摇过市,让平日里小心翼翼遵守交规的群众怎么想?法治缺乏威信,法律就会损失尊严,执法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
针对城管车辆无牌上路的现象,当地交警部门的态度也十分暧昧。尽管在面对记者采访时,交警部门表明已经向城管反映了情况,但并没有依法实施查扣等惩治手段。有关法律如何处置不悬挂号牌行为规定得清清楚楚,没有丝毫模糊空间。若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管理者不真正接受教训,缺乏实质性处罚,自然就没有纠正整改的动力。如此看来,交警部门执法的拳头恐怕有些软绵绵,执法者有失职渎职之嫌。
从深层次讲,交警部门还存在回避矛盾、逃避担当的问题。交警是否因为与城管同属政府职能部门,而对违法车辆“网开一面”?或者说,执法者是否受到了某种压力,而让执法的拳头不敢出击?有关部门在开展责任调查时,不仅要追究城管车辆不悬挂号牌的直接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交警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政责任。当地要从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高度,针对未有效查处城管车辆不悬挂号牌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反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实施逾越法律的行为。面对违法现象,执法者理应一视同仁,及时果断实施查处。面对公共部门内部的执法对象,执法者不徇情不退缩,拿出“硬碰硬”的责任感和担当感,才能给人民最大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