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延长假”不能“假延长”-米乐体育官方下载

郭元鹏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延长产假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护其延长产假权益。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5月26日《工人日报》)

2020年2月,江苏省一家机械公司的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之后,缪某又依据江苏省有关延长产假的规定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机械公司未同意。因缪某未返岗,该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机械公司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可以说,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具有鲜明司法导向意义的:生育“延长假”不能“假延长”。

国家推出“延长产假”,符合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基于稀释人口老龄化的必然措施。想提高人口生育比例,就需要“鼓励生育”。而“鼓励生育”,就要打造一个“生育友好”的环境。“延长产假”制度的出台,就是为了打造“生育友好”社会。

不可否认,各地对于“延长产假”有不同的标准,但不同的只是“延长的天数”,相同的则是“延长产假必须落实”的硬规定。“延长产假”和“普通产假”一样,都是女性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不存在谁轻谁重的差别,更不是“一个必须休”和“一个可以休”的差距。

企业需要的是效益,需要考虑的是自身发展和利益。但是,企业也必须承担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既然“延长产假”是“生育友好”社会的一种举措,并且有法律托举,企业就应该不折不扣地落实“延长产假”,切莫因为自己的短视行为,而影响了“鼓励生育”的国之大计。

生育“延长假”不能“假延长”。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女职工产假等特殊权益,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当然,有关部门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在落实“延长产假”和维护“企业利益”上找到融合点、平衡点,搬走“延长产假”落实的绊脚石。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