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涤明
6月22日,浙江温州文成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说明,近日,有网友反映该局“对县人民医院赵某某被网络诈骗一事作出扣除单位和个人绩效奖金等决定”的相关信息。文成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经重新研究,认为上述决定不当,予以撤销。该局将深刻汲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举一反三,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开展工作。
县卫健局有错能改并吸取教训的态度值得肯定。而要说“深刻汲取教训”,此事中的一些低级错误,仍需进一步反思:医院职工遭遇网络诈骗,居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是“犯错误”行为,制度依据在哪里?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若能给自己一个“依法而为”的提醒,何至于此。
目前全国都在开展反击电信诈骗行动,各单位也都在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开展防电诈教育,普及相关常识,各种媒介上以案说法的宣传则更多。但即便如此,防不胜防,一些电信诈骗受骗的小概率事件仍难杜绝。谁都不愿意成为电诈受害者,更不可能“配合电诈”,由此说,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善意批评“中招”职工防范意识不到位,却没有道理给电诈受害人“定罪”,更没有权力“严肃处理”。否则,岂不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吗?
事件曝光后,当地相关部门迅速纠正、撤销了处罚决定,并表示将全面排查整改,由此,我们可以放心,某些不当“防诈措施”在相关单位中不会继续实施。然而,“电诈受害者有罪论”逻辑下,其他地方和单位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土政策”?仍值得追问和关注。
在电诈猖獗并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背景下,我们能够理解各地及相关部门在反诈防诈问题上的超常重视,但不管是反诈形势严峻还是超常重视,都不是防范措施走偏的理由。比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某地储户取款须经派出所同意一事,之所以引发舆论质疑,关键问题是,如此管理不但于法无据,也更像是一种“因噎废食”。(马涤明)